第十四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采石、采矿、毁林、开荒、挖掘、取土、射击、狩猎;

(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