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四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二)采石、采矿、毁林、开荒、挖掘、取土、射击、狩猎;(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