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并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其开展相关保护工作。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实物;(二)具备制定和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