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并建档;

(三)保护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等;

(四)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为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