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八条有效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并建档;(三)保护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等;(四)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五)为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