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实物;(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