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实物;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