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提出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