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工作,并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