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协调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