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