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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

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以传承弘扬红色文化资源为主题的文艺作品创作,编辑出版与红色文化资源相关的通俗读物,努力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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