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设计培育和推出红色文化旅游景点、线路产品,推进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