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精神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消极影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