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二十七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弘扬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对原有历史信息的延续和红色文化的传承,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增强红色文化资源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宣传性、互动性、体验性,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