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研究、宣传、教育和践行等方面内容,引领和规范红色文化精神的传承弘扬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精神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