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风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