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风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