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毁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及其保护标志;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安全的物品;
(三)毁林开荒、乱采乱挖;
(四)建设污染红色文化资源及环境的设施;
(五)擅自改建、扩建、拆除红色文化资源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违法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