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进行保养、修缮,环境整治,保持整洁;(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巡逻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发现危害红色文化资源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