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应当确定保护责任人。被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保护责任人为使用人、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保护利用。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