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进行项目建设,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当地文化(文物)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