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工程建设、农牧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红色文化资源,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

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