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工程建设、农牧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红色文化资源,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