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的设置。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具体名称、保护级别、史要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