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资源保护需要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编制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