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六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文化资源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定后予以调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