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红色文化资源未列入保护名录但确有保护必要的,可以向当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认定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