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市、县(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范围内,根据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背景、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等确定保护名录等级,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