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红色文化资源,由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资料申报。申报时应当包含红色文化资源的名称、类型、详细地点、文化内涵、历史背景、产权归属、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等书面材料。
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实地调查研究,形成书面申报材料,经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认定为红色文化资源。
对已确认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已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