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运用信息技术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资源档案。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