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调查认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