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意识,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