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