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一)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四)落实行政执法相关规定不规范的;

(五)不文明执法的;

(六)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