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一)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四)落实行政执法相关规定不规范的;(五)不文明执法的;(六)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