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监督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作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书面说明、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未查出被监督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立案并通知被监督机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