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