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符合规定条件,通过资格认证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