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六)文明执法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