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六)文明执法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