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主体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程序规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经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