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园林、休闲、体育、游乐等设施建设及小流域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河道管理整治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