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河道的是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按照太子河、草河、细河干流达标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其他支流为达标堤防背水坡外延5米。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