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占用河道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的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检查验收合格后,返还河道恢复保证金。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