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占用河道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的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检查验收合格后,返还河道恢复保证金。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