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编制采砂年度计划,并按相关规定批准和备案。

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