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出租、出让或者抵押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租、出让或者抵押、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出租、出让或者抵押城市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