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