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