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