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办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承办单位不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的;
(二)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承办单位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和打击报复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