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参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就本省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