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