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