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应当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当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确定部分承办单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当年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当年和上一年答复函中承诺解决事项的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