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代表视察和检查等方式,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