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代表视察和检查等方式,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