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办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督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报告办理情况。省人民政府承办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