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督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报告办理情况。省人民政府承办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